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律师在场路还有多远?
本报记者 陈卓

  据了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本月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第一次审议。而在众多修改内容中,“律师在场权”能否被法律正式确认,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何谓“律师在场权”?专家给出的定义是,警察、检察官等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律师能否在场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面对此,赞同者呼声强烈,认为应当缓行者亦有言要发。“律师在场权”究竟离我们还有多远?

  第一次讯问:律师是否要在场
    “律师在场权”的呼声一直有之,曾经一度备受关注是出现在佘祥林“杀妻”11年后因妻子重现而洗脱冤屈时。
  “我遭到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
  佘祥林出狱后对自己当年遭受刑讯逼供的描述引起了很多人的思考。
  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祺国认为,“律师在场权”是在一些发达国家确定的一项制度。从本意看,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在刑事诉讼起始阶段落实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以威胁、欺骗、诱惑、逼供等方式讯问。同时,他认为,该项新的法律制度必须从本国国情、案件规模、律师执业状况等多种因素考量,不可简单地用“拿来主义”。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高发、司法资源紧缺、律师人员不足的情况看,将律师在场权设定在有限范围较为可行,如在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犯罪、轻微过失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案件进行尝试。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可以先通过司法解释慎重试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律师在场权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知情权——即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以及查阅相关诉讼文书的权利;见证权——即每次提讯都有权在场;帮助权——即有权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异议权——即有权对刑讯逼供等提出异议以及申请对非法讯问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权利;核查权——即有权审阅讯问笔录。此外,还应明确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障在场权作用的发挥。

  律师在场:意义重大 探讨深化
  有人认为,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不仅是律师的权利,更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认为,律师在场权的实施非常有意义,不仅有利于人性化办案,也有利于办案机关更从程序上关注规范化办案。
  “律师在场权若能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对各方都有利——一方面,可以规范侦查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办案人员受犯罪嫌疑人的诬陷。”
  专家也曾提出,我国现有律师大约12万,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有两百多个县还没有律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而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讯问时间不定,且很多要在夜间进行;从讯问空间分布上看,基层的刑警队、派出所分布较广,不少地处偏远。如果律师不能及时到场,就不能进行讯问,这不仅耗费侦查机关大量的精力,目前的律师人数也满足不了这个要求。也有人提出,如今律师素质良莠不齐,也可能会让某些律师利用在场权帮助嫌疑人和侦查机关周旋,不利于案件的审查。
  “对律师的人数和素质方面的看法,不能影响这个制度设定的必要性,也不是立法部门考虑的问题。”郑金都认为,从律师自身角度来说,尽力维护当事人的权利,首先要保证自身的规范,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一旦出现,司法部门和行业协会也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同时,相关部门为律师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也非常重要。
  郑金都说,目前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愿意接手刑事案件的资深律师不多。除了案件本身的原因外,一些地方律师了解核实案情方面还有阻力。他相信,如果律师在场权能够通过立法保证,有助于这种现象的改变。
  面对争议,曾有人建议用全程录音录像替代“律师在场”。
  据了解,我省检察机关自1999年起就探索尝试在职务犯罪首次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2003年又推广到职务犯罪全部讯问工作中。全国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确在进行中。这被视为去年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计划分“三步走”,到第三步,即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姚建彪说,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要确认“律师在场权”,立法上仍有难度,阻力一般会来自侦查机关;同时由于司法成本提高,操作上也有一定难度。“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这种成本还是值得的。”